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5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权璟尚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袁家铺村徐家湾2组。
上诉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胡***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