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鼎盈视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3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盈视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区八大处西井路3号3号楼4019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乌海市兴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五支渠北(乌海市新时针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鼎盈视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5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鼎盈视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5028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号楼××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鼎盈视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