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商初字第867号 原告:***,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无固定职业。 被告: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第三人:***,职业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