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2404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东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34247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81157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在本院(2016)浙0281执207号案件中评估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4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