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水苗、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水苗、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商初字第867号
原告:***,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无固定职业。
被告: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第三人:黄节解,职业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水苗、余姚市姚南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施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