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8920号
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048179392794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