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民初2044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市支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安达街以东、西朝阳路以南(金山大厦705室)。
法定代表人:苗忠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支点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依卓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子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