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世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道禾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7民初3026号 原告:四川盛世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2WUK3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道禾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L19号综合栋3层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四川盛世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道禾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世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盛世宸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