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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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8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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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807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祥,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3层。
法定代表人:孙川,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鹅湖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能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深圳能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归属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鹅湖公司起诉要求深圳能源公司停止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并已提交证据初步证明深圳能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由于鹅湖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鹅湖公司作为被侵权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深圳能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岩
书记员陆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