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知民初350号
原告:某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曰立案。原告某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0.00元,由某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