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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23民初724号 原告: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1,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