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特4号之一
申请人:鞍钢实业集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会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口千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二道镇二道村。
法定代表人:刘世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守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鞍钢实业集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千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于2019年4月23日前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9年4月22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鞍钢实业集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延军
审 判 员 许爱军
审 判 员 顾书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詹智程
书 记 员 全名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