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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精创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圣之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1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55128。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精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圣之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89。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精创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圣之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148042.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精创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2016)浙0281执1867号案件中拍卖处理,被执行人宁波圣之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2016)浙0281执2253号案件中拍卖处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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