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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南京xx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848号 原告:乔某某,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告:南京xx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8383091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永胜圩村617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南京xx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乔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乔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