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093号
申请人:江苏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6298614X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凤威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新,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奕雯,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18695542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科技产业园93号-C地块。
法定代表人:桂桑。
申请人江苏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一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 凯
书 记 员 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