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民初1170号
原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18695542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科技产业园**-C地块。
法定代表人:朱坤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过钰,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鼎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98771850P,,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第****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包文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包文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立公司)与被告上海鼎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科立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科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科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此款已由德科立公司预交),由德科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