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231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五区A8幢809、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2205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卡米亚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创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81940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卡米亚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卡米亚电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卡米亚电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