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极简家居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274号 申请人:无锡极简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常红南路45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1F88N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2205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兴市联恒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虎皇大道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47WUX0。 法定代表人:谢彬。 申请人无锡极简家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联恒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极简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联恒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无锡极简家居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远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钱 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