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3522号
原告:浙江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浙江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