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贺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肇庆市贺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贺电公司悦封苑招待所、广东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225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贺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贺电公司悦封苑招待所,住所地:封开县江口镇扶来村江口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7470919591。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梧公路雪廉冲(仅供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MA4UPM6M6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贺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贺电公司悦封苑招待所与广东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22)粤1225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餐饮住宿费20012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要求履行法律义务。经审查,本案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225执1037号]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内容均为金钱给付,为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而且(2021)粤1225执1037号案正在处置被执行公司的部分房产,届时在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故可予并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合并执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21)粤1225执1037号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225执76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前,保留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所得价款的参与分配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等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