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杭州宏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绍兴县江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江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宏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江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宏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江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