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初2870号
原告: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必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必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军
审判员 易颖
审判员 王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