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

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2894号 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21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CAT301.7液压挖掘机(机身编号为JH704859,价值196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41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2年3月7日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保险单号:6030217046020220000370,保险金额:3034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CAT301.7液压挖掘机(机身编号为JH704859,价值196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74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