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47号
原告*****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路**。
法定代表人邵志仁,董事长。
被告张家界众鑫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街道办事处丁家溶社区居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众鑫金砂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众鑫金砂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