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967号
申请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1701085C。
法定代表人:邵志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艳萍,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县兴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金鼎山社区春华新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Q3X40F。
法定代表人:曹虎。
被申请人:曹海林,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申请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县兴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曹海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190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县兴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曹海林银行存款47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小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