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5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邵志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艳萍,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121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20696.86元;同年8月15日、8月16日和8月17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位于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房产,因其价值远大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暂未予查封。2022年8月15日,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在其所在村组进行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租金41125.1元、违约18000元、律师费11309元、诉讼责任保险费1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00元;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000元和申请执行费516.87元,以上共计76650.97元,已执行到位20696.86元,其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房产,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正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