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

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江西碧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465号
申请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1701085C。
法定代表人:邵志仁,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蓉,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碧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街道罗桥公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YXKHX8。
法定代表人:李火光。
申请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碧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66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59×××05)内的银行存款589662.4元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碧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66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59×××05)内的银行存款589662.4元。
案件申请费3468元,由申请人*****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