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4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1701085C。
法定代表人:邵志仁,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蓉,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碧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街道罗桥公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YXKHX8。
法定代表人:李火光。
解除保全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碧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碧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66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59×××05)内的银行存款589662.4元。同年8月10日,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碧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碧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662.4元的冻结和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59×××05)内的银行存款589662.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468元,由申请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