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九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九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11民初2346号 原告:厦门九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山脚榕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九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九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九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九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九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