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恢4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王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740180318T。
法定代表人:张玉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274474875。
法定代表人:王劲,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8742.73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共计5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国土、矿产采矿权、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有车辆,但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11月,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11月,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008742.73元,被执行人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3008742.73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文俊
审判员 陈锡友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