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7127.50元等。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特快专递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未查得。2019年5月12日,案件承办人通过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9年5月14日、2019年8月19日,案件承办人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宗,现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此外,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及去向。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19)鲁0203执1494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已在执行会商笔录中签字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莹莹
审 判 员 吕建刚
代理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