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31997号
原告: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10号金谷融城1幢2**18层218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2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西安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雁塔区。
第三人:西安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0号楼1幢1**10101室二层1-10202室。
法定代表人:**,身份同上。
原告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以下称姓名)、第三人西安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京交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及西安京交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10376188元;2、判令被告以10376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3日至实际付款期间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事实和理由:我方原名系西安途程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更名为现名称。2017年1月25日,我方与被告签订《2017年喀什地区农村道路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书》),被告委托我方承担2017年喀什地区农村道路建设项目部分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合同签署后,我方在仅收到被告支付的20万元前期费用情况下,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义务,所有文件均由被告及业主方确认签收。经实测已确认我方共完成技术服务里程377.721公里,合同总金额1888.605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设计费为总金额的56%,扣除已付20万元,尚欠付1037618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设计费,严重违约,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2017年1月,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铁道设计院)委托我方为其承包的***公路工程铁路提供设计服务。2017年1月25日,我方与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完成公路设计工作。2017年8月,我方将上述工程设计工作委托西安京交科公司,后西安京交科公司与**向我方提交承诺函,承诺因设计服务所产生的责任均由其承担。2、合同约定我方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应按照我方收到业主费用同比例支付,支付时间不得晚于业主向我方支付费用后七日。自接受新疆铁道设计院委托以来,我方一直没有收到其给付的费用,故《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3、原告未向我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未依约提交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设计成果,我方未收到原告的设计成果,故不符合设计费用支付条件。综上,原告在具备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情况下,应由西安京交科公司及**承担责任。
**、西安京交科公司到庭述称:2016年7月,被告想增加设计业务,在西安成立分公司,故**与被告合作以被告资质共同承接业务,具体业务由**负责。签署涉案合同时,**系被告项目负责人,履约过程所涉材料都是**签字确认。**草拟合同文本后发送给原告,原告称没有太大问题。签约时**时间比较紧急,没有详细查阅合同文本就签字了。本案中原告提交双方签章的合同并非**草拟的合同文本,该合同并未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约定公里金额只有大写,没有小写不符合常理;因工程尚未中标,不可能约定设计费用具体金额,真实意愿是按照业主方付款时间及金额核定比例支付;合同约定中标金额2000万元过高,不符合常理,正常价格为每公里1万-1.5万元。原告确实进行了工程设计工作,向我方提交了中间过程文件,并将文件提交喀什地区交通管理局,但该文件需要经过喀什地区交通管理局、喀什地区发改委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现业主尚未召开评审会,项目没有推进,可能会涉及后续修改问题,如果进行修改则原告所做设计工作会全部作废,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2017年1月25日,甲方(委托方)被告与乙方(承接方)西安途程路桥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甲方委托乙方承担2017年喀什地区农村道路建设项目(***)部分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本项目为***路网改造升级二级公路,全县各路段路线总长约350km,以实测里程为准。技术咨询服务由甲方主导,甲方将项目组内工程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路线、路基、桥涵专业内、外业工作以技术咨询方式委托乙方进行咨询服务,乙方需服从甲方日常进度及质量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各专业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如有),施工招标中配合甲方提供相应施工合同段招标人施工招标所需的工程数量和设计说明、技术规范清单、设计图纸等工作,向甲方提供完成后续若干评价工作(若有)所需的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等技术服务工作。设计阶段包括:1、工程可行性研究,成果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成果为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3、施工图设计(如有),成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工可报告文件时间:2017年2月15日提交约150km工可报告送审稿,2017年2月28日提交剩余部分工可报告送审稿;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间:2017年3月1日提交约150km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2017年3月15日提交剩余部分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经资质单位**出版由甲方代表签字接收或业主(包括喀什地区交通运输局或***交通运输局)签字接收的文件,均视为甲方认可的合格成果。乙方所承担本合同工作的设计技术服务费,为业主与资质单位合同设计总价的51%,或资质单位与甲方所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合同、协议总价的85%,若上述两者计算额不相符,取高值。如果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确定上述费用,或资质单位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严重违背本合同条款意愿的内容时,本合同设计费单价为每公里5万元,以实测里程计算。甲方应在2017年1月23日前支付20万元预付款,技术服务费按业主给甲方的支付情况同比例进行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时间不得晚于业主向甲方和支付后7日,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支付设计费,按照每天3‰支付违约金。因项目暂停或取消事实、甲方没有收到设计费、图纸不评审或不接收,甲方违约导致的成果无法交付或质量不满足要求或图纸没被采用,时间长达18个月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甲方应全额支付乙方本合同总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合同费用。本合同发生纠纷诉讼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与诉讼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邮寄费、违约金、食宿行等费用。《技术服务合同书》落款处甲方由被告签章,授权现场代表处由**签字;乙方由原告签章并于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签约后,被告支付原告预付款20万元。2018年7月6日,西安途程路桥设计有限名称变更为被告。
据原告提交接收单位系被告的《发送文件三联清单》载明,原告于2017年2月12日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路线长度162km),于2017年2月15日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路线长度215.7km),于2017年2月20日提交两阶段初步设计(路线长度41.77km),于2017年2月28日提交两阶段初步设计(路线长度120.455km),于2017年3月4日提交两阶段初步设计(路线长度215.496km),上述清单,收件人处均由**签字。
另,据原告提交接收单位系喀什地区交通管理局的《发送文件三联清单》载明,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提交初步设计(*****吐勒镇-克孜勒***-米夏乡-夏和曼桥公路)、初步设计(***铁日木乡琼巴格村-铁热克艾日克村公路);于2017年2月27日提交初步设计(***英买里乡-卧里托格拉克镇-玉代克力克乡-G314公路工程)、初步设计(***玉代克里克乡-同干***-巴楚县公路工程)、初步设计(G314-***卧里托格拉克镇-**湖县阿洪鲁库木乡-**提县***墩乡公路工程);于2017年2月28日提交初步设计(***农村公路);于2017年3月25日提交7个项目的初步设计;于2017年4月2日提交12个项目的工可修编。
2018年11月5日,新疆铁道设计院向被告出具《2017年喀什地区农村道路建设项目(***)设计任务开展情况说明》,载明:“贵公司受我院委托,所完成的2017年喀什地区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已于2017年4月2日前分批次全部向建设单位(喀什地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设计文件。目前,建设单位没有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没有与我院签订设计合同,没有支付设计费用,并于2018年1月10日在工作群内正式通知该批项目暂停实施。现将贵公司与建设单位交接的《发送文件三联清单》共计8页收回我院保管存档,贵公司留存后附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效力。”
经查,2020年8月2日,**、西安京交科公司向被告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该项目导致贵司被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天恒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途程路桥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或其他任何个人或法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司法、行政程序,均由本人及西安交科负责,与贵司无关;若因项目给贵司造成任何声誉或经济损失,由本人及西安交科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就涉案合同纠纷处理聘请律师代理提起诉讼,基本费用10万元。2020年3月16日,原告向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律师费10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受被告委托负责2017年喀什地区农村道路建设项目(***)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应于约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工可报告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经由被告代表签字或业主签收即视为原告认可合格成果。被告按照中标价中设计部分的51%或者资质单位与被告签订关于本项目合同总价的85%,取高值计算设计服务费,工可占20%,初步设计占36%,施工图占44%(如有);若无法确定上述费用,则按每公里5万元以实测公里核算合同总额。合同并约定,因项目暂停或取消实施等情况时间长达18个月的,合同自行终止,被告应支付合同总费用。结合在案证据可知,签约后,原告于约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了377.721km的工程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亦一并提交予喀什地区交通管理局,上述文件均经签约时被告授权代表**签名接收,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自涉案项目暂停实施之日即2018年1月10日至今已过18个月,被告依约理应支付设计费用。被告、**及西安京交科公司以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抗辩依据不足,明显有违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由**、西安京交科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于法无据,承诺函系内部责任承担分配,不具有对抗原告依约行权的效力,本院亦不予支持。现原告依约按照每公里5万元标准以实测公里主张设计费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项目暂停实施,且被告未收取业主支付的设计费,不适用同比例支付的付款约定,在合同因项目暂停实施而终止情形下,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一千零三十七万六千一百八十八元。
二、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律师费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4540元,由原告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988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4656元(原告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陕西途程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