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途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陕西途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47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2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途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10号金谷融城1幢2**18层218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雁塔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西安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0号1幢1**10101室二层1-10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交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途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程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交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案涉公路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被申请人途程公司不具备承揽案涉二级公路项目设计业务的资质,所签案涉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二)途程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案涉合同承揽公路设计业务,属再分包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判决认定公路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律适用明显错误,依法应当再审。(三)根据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案涉公路设计合同无效后申请人无需返还任何财产,途程公司应为不具备法定资质承揽案涉业务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参照无效合同收取设计费。原判决在错误认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简单依据合同约定判决支持途程公司的巨额设计费请求,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明显偏袒途程公司,对申请人严重不公。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途程公司提交意见称,北京交科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途程公司与北京交科公司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北京交科公司主张《技术服务合同书》无效,依据不足。现途程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自涉案项目暂停实施之日即2018年1月10日至今已过18个月,北京交科公司依约理应支付设计费用。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所确认的设计费支付标准并无不妥,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北京交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