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44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MA94DTH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房产(房产证号:鲁[2021]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26136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房产(房产证号:鲁[2021]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26136号)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防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