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4295号
原告:青岛鸿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9号橡六花园二号楼二单元302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宏平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鸿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男、**与被告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鸿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男、**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鸿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