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青岛鸿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4295号 原告:青岛鸿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9号橡六花园二号楼二单元302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宏平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鸿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男、**与被告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鸿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男、**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鸿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