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052号
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1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轶,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果盛路8号1栋1层附41号。
法定代表人:明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水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晓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