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978号
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1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轶,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安路2号4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36元,由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水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程晓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