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1128号
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1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轶,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创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云计算产业园区A-00048号。
法定代表人:林至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创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水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