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275号
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轶,四川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金茂.新天地综合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红。
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计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60元,由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