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555号
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1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轶,四川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果盛路8号1栋1层附41号。
法定代表人:明斌。
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四川***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