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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河南海泰船舶起重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财保1044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7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海泰船舶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中州大道交汇处金成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海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起重产业聚集区环卫设备园(第**)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鹤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电子电器产业园科研中心****楼**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0829.8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泰船舶起重机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海泰重工有限公司、郑州鹤群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829.87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