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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万逸通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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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执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大厝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9365D。
法定代表人:林仁成。
被执行人:厦门***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102号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15236M。
法定代表人:郑军。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80568号裁决书,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4225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厦门***商务会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邮件以“电话无人接、上门无人”被退回。
2、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厦门***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名下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6部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厦门***商务会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4、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除发现有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入户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在住所地经营,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询及对被执行人调查,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采取限制消费令,也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池)
审 判 员 (袁爱芬)
审 判 员 (陈 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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