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2779号19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9365D。
法定代表人:林仁成。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人××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因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2执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欧凯
审 判 员 张水波
审 判 员 纪珠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李昌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