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乘坤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乘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东侧西林土堀大榕树旁店面**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9919028B。

法定代表人:杨户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大厝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9365D。

法定代表人:林仁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菁,公司职员。

上诉人厦门乘坤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6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乘坤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大部分股东的住址或者户籍地均不在厦门市思明区,而是在湖里区,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的户籍地也不在厦门市思明区而是分散在全国各地,因此,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由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厦门乘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故原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厦门乘坤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汉聪

审 判 员 王义清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林毓琦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