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乘坤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14179号
原告: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大厝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9365D。
法定代表人:林仁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菁,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乘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东侧西林土堀大榕树旁店面1-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9919028B。
法定代表人:杨户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龙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乘坤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卫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