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万逸通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执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大厝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9365D。

法定代表人:林仁成,总经理。

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15236M。被执行人:厦门***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15236M。

法定代表人:郑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厦门***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90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上门投递,原址查无此人邮件被退回;

2.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三台机动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闽D×××××、闽D×××××三台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到;

4.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址大门紧闭,无人办公;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表示不清楚,也未听说厦门***商务会展有限公司;

5.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下落的其他线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确认被执行人已经下落不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王 池)

审 判 员 (袁爱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蔡嘉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