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信车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3649号

原告: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大厝山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吴和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信车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246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先奎。

原告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信车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系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肖安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晓莹

代书记员 徐 烽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