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9民初633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碑店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2元,减半收取计33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