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某某与某某、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27民初1948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州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