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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04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404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44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相关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反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等。本院现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